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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注冊公司

    上海工商年檢制度

     作者:admin 日期:2009/5/19 點擊:3533

    上海工商年檢--工商年檢制度--公司年檢要求--稅務年檢規定--上海工商年檢辦法

    2008年度企業年檢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的有關規定,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和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企業)進行2008年度工商年檢。

    什么是工商企業年度檢驗?

    工商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工商年檢的主要內容

    1、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2、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3、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4、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5、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工商年檢對象

    年檢對象為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度參加年檢。


    工商年檢基本程序

    1、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2、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3、企業交納年檢費。
    4、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5、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工商年檢時間要求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工商年檢須提交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四)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持有《免檢證書》的企業免于提交審計報告。


    關于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于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報送有關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后,應當簽署意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范圍內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檢機關存留,另二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面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持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1993〕77號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除外)的年檢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及上述規定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于期貨交易所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
    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報告書;
    (2)營業執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定并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序同《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法人按照《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三、關于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4、企業印章與核準的企業名稱不符的;
    依簡易程序對企業進行罰款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填制處罰決定書,由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
    對企業作罰款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四、關于對有違法行為的中介服務機構采取不信任措施問題
    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有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核實,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對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
    五、關于年檢工作與變更登記的關系問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把年檢工作與企業登記工作結合起來。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如發現該企業未辦理年檢手續或年檢未通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受理其變更申請,須持其辦理年檢手續后,再予受理。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法規分類號】303101199820
    【標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修正)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6/12/13
    【實施日期】1996/12/1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綜合性法規
    【文號】
    【題注】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號發布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是企業年檢的主管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第五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三)企業交納年檢費。

    (四)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第八條 企業申報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審計報告應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根據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提交補充材料和有關文件,也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年檢主要審查內容:

    (一)企業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業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六)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

    (七)企業法人設立后,發起人、股東和出資人是否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八)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發生變化,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十)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或者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否發生變化;

    (十二)企業有無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十三)企業成立后是否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除了對前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了解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真實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責成企業到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審計,并且于30日內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將通過年檢的企業,分為兩種類別:A級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情況良好的;B級為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通過年檢:

    (一)企業實收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

    (二)企業實收資本雖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但與注冊資本相差懸殊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十七條 B級企業不得辦理增設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不得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企業于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于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對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30日內補交出資,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對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30日內交付出資,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企業出資人在企業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其30日內將抽逃出資返還企業。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限期繳清出資,逾期不繳清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在3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報告的,責令改正,對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年檢戳記樣式以及其他有關年檢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1993年12月7日國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

    1998年12月3日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五條第二款改為“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第二款改為“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改為“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合并改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于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改為“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改為“對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改為“……。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改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企業)的范圍和有關年檢換照、重新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的范圍和有關年檢換照、重新登記注冊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的范圍:
    1、國務院直屬(或委托代管)的公司(企業)及其直屬分支機構;
    2、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全國性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業和大型企業(大型企業資格應經國家計委確認);
    3、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和地方跨省設立、關系國計民生、且經審批機關和地方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大型企業集團;
    4、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實行企業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5、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和武警總部直屬的公司(企業);
    6、中共中央各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企業)。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的范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范圍內的公司(企業)設立的直屬分支機構;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主辦的或委托承辦的進口設備維修站;
    3、需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的公司(企業)。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和核轉范圍以外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設立的公司(企業)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四、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和分支機構不應再設立分支機構。
    五、凡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字樣的公司(企業),一律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或核轉范圍內的公司(企業)的年檢換照和重新登記注冊工作按以下要求辦理:
    1、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范圍內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暫維持現狀,其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仍在原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辦理后,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其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材料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2、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范圍內的企業、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仍維持現狀,其年檢換照工作仍由原登記主管機關負責進行,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名單匯總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3、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范圍內的公司(企業),原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其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

    4、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范圍內的公司(企業)和分支機構,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應在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發文或清理整頓的核轉通知書后,方可對其進行重新登記注冊。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我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私營企業年檢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營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已實行兩年。各地通過年檢,有效地加強了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同時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搞好本年度及今后的年檢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檢時間和年檢對象
    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檢對象為上年底以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私營企業及私營企業分支機構。
    二、年檢內容
    年檢內容包括私營企業登記事項和生產經營情況。其中重點為:
    1、企業是否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生產經營。
    2、企業的實有資金和雇工人數的變動情況,盈利企業是否留足生產發展基金。
    3、是否有非法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的商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出租、轉讓、出賣、騙取、偽造、涂改營業執照等違法違章行為。
    4、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重新登記。
    三、年檢方法及要求

    2、對年檢合格的私營企業,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度驗訖”的戳記。戳記規格、加蓋位置由各地自定(戳記和前款所稱報告書、表上的年度均為上年度)。

    對年檢不合格的私營企業,要區別情況處理。對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要按年檢核準的事項辦理變更登記,或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重新登記;對手續不齊全的,要限期補辦手續;對有違法違章行為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其《施行辦法》和其他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私營企業逾期六個月不辦理年檢手續的,按自行歇業處理。
    3、年檢結束后,各地須于五月底以前向我局個體私營經濟司上報《私營企業年檢基本情況表》及分析說明和其他材料。
    4、各級登記主管機關須將年檢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四、《私營企業年檢報告書》按我局工商個字〔1989〕第315號文件印發的格式執行;《私營企業資金平衡表》和《私營企業年檢基本情況表》按本文附件執行。
    五、我局工商個字〔1989〕第315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度企業年檢已經開始。為做好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了“年檢報告書”的期貨經紀公司(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的期貨公司除外),填好報告書后,應將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尚未領取“年檢報告書”的期貨經紀公司,可直接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填好后,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后,應簽署意見,并于1994年3月底前,將“年檢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年度損益表一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待審核批準后,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期貨經紀公司,持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三、今后,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的期貨公司除外),均按上述程序辦理。


    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全國旅行社審批、登記、年檢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8號文件關于“今后成立新的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從嚴審批”的精神,決定加強對全國旅行社的審批、登記、年檢工作的管理,現將具體做法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成立新的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第一、二類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成立新的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第三類旅行社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審批頒證,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二、今后凡成立新的第一、二類旅行社須持國家旅游局的批準文件和頒發的許可證(第三類旅行社持省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頒發的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沒有上述批準文件和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三、從一九九一年度開始實行旅行社業務年檢,旅行社業務年檢核準書由旅游行政管理機關送該旅行社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四、國家旅游局是中央一類旅行社業務年檢機關;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是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一、二類旅行社業務年檢機關;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是本地第三類旅行社業務年檢機關。旅行社的登記注冊和年檢仍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請遵照執行,并將此通知轉發給下屬各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和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


    稅務年檢服務

    1、公司上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年度利潤表;
    2、公司上年度會計帳冊(總帳、明細帳);
    3、公司上年12月31日止開戶銀行的銀行對帳單;
    4、公司上年12月31日短期投資余額清單;
    5、公司上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余額清單;
    6、公司上年12月31日其他應收款余額清單;
    7、公司上年12月31日存貨明細清單(以實物投資的公司提供)
    8、公司上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明細清單(以實物投資的公司提供)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0、公司章程;
    11、公司驗資報告;
    12、公司實收資本到位進賬單復印件;


    稅務登記年檢

    (一)項目名稱:

    稅務登記年度驗證檢查(以下簡稱年檢)。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三)辦事機構: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所屬各稅務分局稽征管理科。

    (四)辦事對象應履行的義務:

    1、 年檢范圍和時間:

    凡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由主管稅務機關核發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或注冊 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均屬于稅務登記年檢范圍。

    凡是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主 動到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年檢的時間除實行稅務登記全面換證年度外每年一次,具體時間和實施 意見由市稅務機關決定。

    2、 年檢項目:

    (1)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項目是否與實際情況和工商執照相符,稅務登記項目主要 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實際生產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 冊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總機構名稱、總機構地址。

    (2)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或者納稅人發生分立、合并、稅收征管關系 變化、是否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是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照材料。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照材料是否辦理遺失聲明,是否及時辦理補證手續。

    3、 年檢方法: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采用書面核對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辦法。

    (2)稅務登記年檢結果為合格和限期整改。年檢結果為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在 稅務登記證照材料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志;年檢結果為限期整改的,主管稅務機 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限期整改的日期為自稅務機關告知納稅人之日 起十五日內。

    (3)主管稅務機關在年檢期間采取稅務登記項目與納稅人提供的證照材料、證明、資 料核對的辦法進行年檢,同時在年檢年度內對部分納稅人進行實地檢查的辦 法檢驗年檢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4、 其他事項:

    (1)納稅人未在市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年檢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年檢 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放細則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

    (2)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稅務登記年檢過程中發現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 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等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應的處罰。


    技監局年檢及相關事項

    代碼證書為什么要實行年審?

    根據建立代碼標識制度的技術要求,各級代碼機關除賦予每一組織機構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之外,還采集了供政府部門應用的相關公共信息。由于組織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機構類型、經濟行業、經濟類型以及地址等信息項經常發生變化,為確保代碼所標識的對象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避免政府管理部門在應用組織機構代碼過程中產生歧義,因此,對代碼證書和相關信息項必須實施年審制度。

    代碼證年審須知

    代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組織機構應按代碼證書上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年審:
    (一)年審單位應向原頒發代碼證書的管理機關提供的材料:
    ①?代碼證書(正、副本);
    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原申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④?企業單位應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代碼管理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登錄、打印年審校對表交付年審單位,并在原證書上加貼年審標識,標注下次年審時間;證書上的信息項有變更的,按變更換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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