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做賬報稅是日常經營的重點,合理的利用發票和報稅,能夠為企業節省不少的開支。下面這些內容,您知道多少呢?
1. 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沒有打印簡碼的發票可以使用嗎?
答: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納稅人應當盡快進行系統升級,對于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幫助。
2.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有誤跨月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3. 初次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哪些資料?
答: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需要如下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
(3)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
4. 申領發票需要攜帶哪些材料?
答:(1)稅務登記證件;(2)《發票領用簿》;(3)經辦人身份證明;(4)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IC卡。
5. 納稅人使用的《發票領用薄》丟失后如何進行掛失處理?
答: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管系統中發票領用存數據信息和身份認證信息對納稅人領用發票信息予以核對管理,如發生丟失發票領用薄丟失,核對相關信息后可直接補發,不必做登報等掛失處理。
6. 開具發票時如何選擇對應的商品分類編碼?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編碼指導填報。
7. 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69號)分別規定,建筑行業、鑒證咨詢業、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8. 根據文件規定,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新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有部分月度(季度)銷售額超過標準,且不愿意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開具的,可否申請稅務機關代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文件的政策解讀規定,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已經選擇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9. 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詳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六條。
10. 請問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11.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所發放的離職補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2. 如何打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答:1.如果需要打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也可由委托他人憑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有委托人簽名的委托授權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2. 如果需要打印“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可通過上海市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者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就近的辦稅服務廳現場申請。
13. 小型微利企業有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4.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15. 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銷售額是含稅還是不含稅的,目前政策持續到什么時間?
答: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16. 個人購房契稅是否有優惠稅率?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規定:(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17. 哪些納稅人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的排放當量應如何計算?
答:《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董h境保護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污染物的污染當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由納稅人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應稅污染物的監測要求,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對應的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