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正常戶?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等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在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一是增加認定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對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并予統一和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于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
二是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公告》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還責還權于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同時,《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二、什么是非正常戶注銷狀態?
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狀態為非正常戶注銷。
三、如何解除非正常戶注銷?
首先是恢復成非正常狀態,通過辦稅服務廳前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模塊恢復登記;然后聯系主管稅務分局進行稅收違法行為登記處理,繳納罰款、補報未申報即可解除非正常狀態。解除非正常狀態對繳納補辦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之前產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
非正常注銷狀態依然對法定代表人有關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