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普票丟失沒有收回就直接沖紅后重開有什么風險?
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客戶丟失,對方要求重新開具發票,能否將已丟失發票沖紅,重新開具新的?有何安全隱患?
解答:
電子發票不會存在丟失問題,存在丟失問題的是紙質發票。對于紙質一般的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發票規定是不同的。如果企業不按照稅法規定開具發票,包括不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稅務局有權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一、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第(三)點規定: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第九條第(四)點規定: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不按規定收回就直接開具紅字發票可能面臨的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