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如何理解,如何正確的書寫合同
《印花稅法》規定: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有一種誤解,認為合同金額為含稅價的情況下,再另外單獨列明增值稅款,就可以從含稅價中剔除增值稅金額,按計算出的不含稅價繳納印花稅,這個理解是望文生義,是不正確的。
《印花稅法》上述規定應理解為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這個金額本身不含增值稅,同時如果合同列明了增值稅額,增值稅額不需要加不含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合同所列的金額,主要就是看合同簽訂的金額有沒有單獨列明不含稅金額,有沒有列明增值稅額對于計算印花稅其實不重要。
合同為含稅總價:合同金額為1、只有含稅價;2、含稅價+增值稅,印花稅計稅依據都是含稅價,不管是否再將增值稅款單獨列明。
合同為價稅分離:合同金額為1、含稅價、不含稅價+增值稅;2、含稅價、不含稅價;3、只有不含稅價;4、不含稅價+增值稅,印花稅計稅依據都是不含稅價。
如:合同金額為含稅價1130萬,增值稅稅率13%,增值稅額130萬,印花稅計稅依據是1130萬元。合同金額為含稅價1130萬,其中不含稅價1000萬,增值稅稅率13%,增值稅額130萬,印花稅計稅依據是1000萬元。
《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不屬于上述規定可以不含增值稅的情況,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實際結算的金額,即含增值稅的金額繳納印花稅,不可以對實際結算金額做價稅分離依據計算出的不含稅繳納印花稅,因為計稅依據是結算金額,合同本身沒有金額,也就沒有不包括增值稅稅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