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地產開發企業遇到這樣的問題,轉讓未完工產品,采用組成計稅價格方法計算確認轉讓銷售價格,那如何確認銷售價格成為企業的一個困惑。
案例
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21年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8000萬元,同年進行開發,發生建設成本5000萬元,并計入開發成本核算。2022年由于資金緊張,將項目整體轉讓給乙公司,采用組成計稅價格的方法,成本利潤率10%,采用組成計稅方法確認銷售價格為:成本*(1+成本利潤率)。
在實務操作中,關于如何確認組成計稅價格的中成本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作為甲公司來說,賬面開發成本為(土地成本+建設成本),故組成計稅價格為:(8000+5000)*(1+10%)=14,300萬元;
第二種觀點:作為甲公司來說,賬面成本為(土地成本+建設成本-土地抵減的銷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為:(8000+5000-8000/1.09*9%)*(1+10%)=13,573.40萬元。
兩種觀點的爭議點,主要在于甲公司轉讓的房地產項目為新項目,甲公司取得土地時,由于政府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為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故8000萬元土地成本為土地出讓金票據價款的全部成本,而建設成本發生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故5000萬元為不含稅成本。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取得土地出讓金票據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開發成本金額為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基數,與取得何種票據無關;
第二種觀點認為: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6年18號公告,在計算銷項稅額時,可以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按照文件精神,由于政府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在計算銷項稅額時,可以抵減土地就價款。然后,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在確認成本時,土地抵減的增值稅,已經沖減成本。故在確認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時,應當剔除土地抵減的增值稅。
綜上所述,兩種觀點的不同,直接導致企業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稅負不同,實務中,建議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提前做好溝通工作,避免帶來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