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p id="i0auy"><source id="i0auy"></source>
    <wbr id="i0auy"></wbr>
    <small id="i0auy"><div id="i0auy"></div></small>
    <dd id="i0auy"><option id="i0auy"></option></dd>
  • 13564104888

    財務代理公司

    如何運用發票提高企業應對涉稅風險舉措分析

     作者: 日期:2022/9/22 點擊:1300

     一、發票開具與合同相匹配

      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的含義:

      1.發票記載標的物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相一致;

      2.發票上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必須與合同上收款人和付款人(銷售方和采購方/勞務提供方和勞務接受方)相一致;如果不符合以上2點,一定是虛開發票或有問題的發票,必將產生不能抵稅的風險,甚至觸犯刑法落入虛開發票的罪名。

      (一)發票開具與合同不匹配的稅務風險

      后果:導致合同的經濟糾紛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作為主張貨款的一方當事人,銷貨方往往會以開具給對方當事人的增值稅發票為主要證據,要求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購貨單位承擔付款義務,而進貨單位則多以與銷售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銷售方實際未交付標的物,發票上記載的標的物數量、價值與合同約定不相等進行抗辯而拒絕付款。

      【案例】甲公司受中間人委托直接開具金額100多萬元增值稅的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也受該中間人委托分三次共支付了50萬元貨款給甲公司。此后,因乙公司未支付余款,甲公司以增值稅發票、乙公司付款憑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貨款50多萬元。庭審中被告乙公司辯稱其與原告甲公司既無書面合同也無口頭供貨合同,不存在拖欠原告甲公司貨款事實,原告甲公司在中間人的要求下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受中間人委托而付款,目的是減少差價。最終,法院認定原告甲公司僅憑增值稅發票無法確認買賣合同關系成立,駁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解析】第一:在經濟交往中,交易雙方在達成意向時最好簽訂書面合同,寫清合同金額、產品規格等主要條款;第二:在合同的具體履行過程中,注意收集送貨單、接收單或進倉單、入庫單等書面證據,特別是發票開具必須與合同相匹配,以免在可能的訴訟中處于被動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第三:買賣雙方如果需要變更原先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價格,應重新簽訂買賣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否則,僅憑增值稅發票所載單價來體現交易價格的變化,打官司時容易處于被動局面。

      【案例】發票開具與合同不相匹配的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鋼筋,鋼筋開票單價為2.78元/米,數量以實際發生為準。2021年4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兩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記載鋼筋單價為2.9914元/米,稅率13%,數量66136米,價稅合計為223560.36元(即鋼筋開票單價為3.3803元/米),乙公司已付款13.5萬元,還欠甲公司貨款88560.36元。

      問題1:乙公司對甲公司開具的兩張增值稅發票申請認證并抵扣。但乙公司以發票上的金額與合同上的金額不一致為由,拒絕向甲公司支付欠款88560.36元,甲公司將乙公司上訴到法院,請求法律進行判決,最后法院判決乙公司須向甲公司支付欠款88560.36元。請分析法院的做法對嗎?

      問題2: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在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與開給乙公司的增值稅發票上載明的標的物的品種、單價、金額和數量一致的情況下,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貨款88560.36元,肯定要履行還款責任。但是,本案中的甲公司開給乙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單價、金額與合同上的約定不匹配,能否認定為甲公司多開票給乙公司抵扣進項稅額而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乙公司以合同約定與發票上記載的事項不一致而拒絕給甲公司付欠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解析】(1)甲公司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增值稅發票。如果合同上的金額或數量與發票上的金額或數量一致,則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

      本案中的買受人乙公司接受銷售方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并申請認證、抵扣等行為,可視為買受人乙公司已經認可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標的物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符合合同價、結算價、發票價”三價統一”的原理。因此,甲公司沒有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2)乙公司拒付甲公司余款是否有法律支持。本案中,甲公司以增值稅發票為主要證據,要求乙公司支付增值稅發票記載的價款。而乙公司認為增值稅發票記載的貨物價款與買賣合同約定價款不符,應以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計價依據。

      關于增值稅發票記載價款與合同約定價款異同應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1)增值稅發票作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活動中從事商業活動的重要憑證,主要是稅務機關計收稅金和扣減稅額的重要憑據,該憑據本身尚不具有單獨直接證明合同價款的證據效力。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應以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計價依據。

      (2)增值稅發票記載價款與合同約定價款不一致,原則上若買受人接受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發票并申請認證、抵扣等行為,可視為買受人已經認可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標的物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

      請問,到底哪一種觀點是正確呢?

      第一,如果交易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也沒用結算書、送貨單或進倉單、入庫單等書面證據,則增值稅發票本身不具有單獨證明合同價款的證據效力,憑借增值稅發票向收票方索取款項,法律不支持。

      第二,如果交易雙方簽訂了合同或雖沒有簽合同,但有結算書、送貨單或進倉單、入庫單等書面憑證進行佐證,出現增值稅發票上的價格與合同約定的價格不一致的情況,只要買受人接收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并申請認證、抵扣等行為,就可視為買受人已經認可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標的物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憑借增值稅發票向收票方索取款項,法律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例中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二、納稅義務人開具發票時間的選擇

      (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間點的政策依據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時開具發票"。

      基于此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的時間點有兩種:

      Ø一是納稅義務人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即使沒有收到款項也必須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

      Ø二是納稅義務人在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即使收到款項也不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不依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點去開具發票,則一定存在稅收風險。

      (二)增值稅發票開具依據的原則

      發票開具與合同相匹配

      (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涉稅條款分析

      1、工業和貿易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收政策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有關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末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19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第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第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第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第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析:

      第一種:直接收款方式

      第二種:賒銷收款模式

      第三種:預收貨款方式

      【案例】渝興公司銷售設備,10月份發生銷售業務,貨款共計3000萬元,其中,第一筆1000萬元,現金結算;第二筆2000萬元,一年后收款。若企業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則應當于當月全部計算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390萬元(3000萬×13%)。

      【改變】對未收到的2000萬元,通過與購買方簽訂賒銷和分期收款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為1年后,即可延緩一年的納稅時間。10月份只需交增值稅=1000×13%=130萬元,一年后交增值稅=2000×13%=260萬元。

      【結論】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為企業節約大量流動資金。

      【提醒】

      1.直接收款方式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交易雙方,一方取得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拿到貨款),同時另一方取得交易的貨物或提貨憑據(拿到貨物所有權)。作為賣方,拿到貨物的同時貨物所有權交付給買方;作為買方,拿到貨物所有權的同時支付貨款。26

      2.賒銷方式是以信用為基礎的銷售,買賣雙方簽訂購貨協議后,賣方讓買方取走貨物,而買方按照協議在規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貨款的過程。即賣方先發貨,后收取貨款,這里的發貨,賣方是不保留所有權的,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拿到貨物后完全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2、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和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第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施工企業收取的預收款沒有發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筑企業與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后,施工企業將"預收賬款"科目結轉到“工程結算"科目的當天。

      【結論】

      Ø如果業主或發包方強行要求建筑企業開具發票,則該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

      Ø如果業主或發包方支付預付款給施工企業,不要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已經發生建筑應稅服務并與業主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簽訂進度結算書,在財務上將"預收賬款"科目結轉到“工程結算”科目的當天。

      三、發票抵稅稅法政策解析

      (一)不征收流轉稅和流轉稅起征點以下收入如何開票?

      1、不征收流轉稅和流轉稅起征點的相關稅法規定

      (1)國家稅法明文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收入不征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2)國家稅收法律明文規定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自2013年2月起,不征收增值稅。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關鍵條件:

      四流統一

      四流:合同流、物流(或勞務流)、資金流和票流相互統一。

      以下這些風險你是否遇到過?

      1.本來讓對方先開發票再付款,可對方就是不答應;

      2.讓對方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卻開來了增值稅普通發票;

      3.想讓對方開13%稅率發票,對方卻開來了3%稅率的發票;

      4.讓合同對家開發票,結果拿來的卻是第三方的發票。

      【案例】A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簽訂的當事人是甲,在付款時卻要求A公司將款項付給乙,并由乙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乙公司是控股關系)

      【分析】全行業“營改增”的今天,絕對不能答應;物流、合同流、票流、資金流“四流”清晰。

      建議把乙方作為合同共同方寫入合同中。

      請判斷:以下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A.提高收入:為了讓企業的收入額增加,與另一企業商量好互相買賣,提高營業收入。

      B.買發票:企業利潤太高,請稅點低的公司開些發票沖成本。

      C.母公司簽合同,子公司開發票:有些工程項目為了方便,由母公司簽合同,由子公司收款開發票。(建筑例外)

      D.發票品名與實際不一致。


      建筑公司特殊規定:(公告2017年11號)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發包方可以抵扣建筑企業非合同簽約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

      1.合同簽約方的內部授權文件;

      2.所授權的第三方一定與建筑企業是同一集團(母子公司);

      3.發包方與承包方簽合同,授權的第三方提供勞務、收款并開發票。

      刑法認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總結:

      無貨,為他人開發票

      無貨,讓他人為自己開發票

      無貨,介紹他人開發票

      有貨,讓他人代開

      有貨,數量或金額不實。

      【問】總稅務機關如何對待接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惡意取得:補稅、滯納金、罰款;

      善意取得:補稅、無滯納金、不罰款。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市場上采購原材料時,由于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員就跟供應商商量,要求給予一定的折扣。供貨商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這時,供應商提出甲企業加6個點,他可以提供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甲企業能否同意?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分析】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款的其他發票(類似于增值稅專票的用途,如海關繳款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Ø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Ø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服裝生產企業,2020年3月,企業接到所在地稅務稽查局的通知,企業于2019年取得的某份由浙江XX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布料發票屬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企業到稅務局配合調查。公司的采購員小王覺得很冤枉,這批布料是由他親自從浙江紹興的輕紡城采購的,貨物親自交接,貨款通過對公支付,合同等要素全部健全,怎么會是虛開?你認為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補稅?是否需要罰款?

      【政策依據】《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3號)

      Ø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Ø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其進項稅額。

      所以本案例需要補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政策依據】《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款,不加收滯納金。

      Ø所以,本案例不需要繳納罰款和滯納金。

      【問】本案例是否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呢?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所以,本案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案例】甲企業是專業生產水泥的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甲公司采購員小王向乙公司購進一批石膏粉,并與乙方簽訂了50萬元的購銷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屬小規模納稅人,無權開13%增值稅發票。乙方的業務員就對小王說:“不就是想要一張13%的增值稅發票嗎?想想辦法也不是不可以。我們的供應商都有增值稅發票,我們從供應商(丙)采購生石膏時,就不讓供應商給開發票了,讓他們直接給你開出來就可以了。”請問小王能同意嗎?

      【分析】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是采購合同;2.甲方向乙方付貨款;3.乙方向甲方發貨;4.丙方將發票開給甲方。以這種方式取得發票導致的結果即為甲方(購買方)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丙方虛開(替別人開)增值稅發票?!舅伎肌磕敲慈绾尾拍艽俪纱隧椊灰啄?

      【措施】假設小王需要購進100萬元石膏,根據加工方乙方的實際情況生產這100萬元的產品需要購進70萬元原材料。步驟一:由甲方(小王)直接與丙方簽訂購銷合同,并付70萬元給丙方,再將丙方的貨物直接移送乙方;步驟二:甲方(小王)與乙方簽訂30萬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給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產品。這樣,甲方就能從丙處取得70萬元的13%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乙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與B的購銷合同權利(或合同)轉讓協議(簡易)

      轉讓人:B(甲方)受讓人:C(乙方)第三人:A(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甲方、乙方、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與丙方×年×月×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中甲方的收款請求權(或者全部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與丙方簽訂的上述購銷合同,金額為×元,甲方為賣方(收款方),甲方該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自×年×月×日轉移給C。

      第二條:該合同項下違約金請求權不予轉讓。

      第三條:丙方應按原購銷合同規定,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貨款×元。乙方銀行賬號為:×××

      第四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

      引申思考:A(買方)與B(賣方)的購銷合同權利(或)轉讓協議是否涉稅?

      1.增值稅?2.印花稅?3.企業所得稅?

      【分析】

      Ø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Ø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三)不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八項支出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Ø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Ø企業所得稅稅款;

      Ø稅收滯納金;

      Ø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Ø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Ø贊助支出;

      Ø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Ø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企業發生的支出取得了發票,但是該項支出如果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也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如果進行了扣除,則屬于虛列支出,漏繳企業所得稅,將面臨稅務稽查的風險。

      財務費用能否稅前扣除情形總結: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金融企業一般指國家批準的能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如: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企業的貸款利率均實行國家規定,可根據借款合同規定利率計算貸款利息,即可據實稅前扣除,一般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籌資借款時,其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條件,必須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業務貸款利率為標準,不超過按照此標準貸款利率計算出的數額部分才可以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可稅前扣除的。

      【案例】某企業去年度的借款利息費用為25.2萬元,其中包括以年利率6%向銀行借入的300萬元資金的全年借款利息18萬元,剩余的利息為以年利率8%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入的90萬元生產用資金的借款利息(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年利率為6%),該企業在去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利息費用是多少?

      【解析】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時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銀行借款利息費用=300×6%=18萬元

      2、非金融企業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必須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業務貸款利率為標準。

      故:可在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90×6%=5.4萬元

      3、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的利息費用=18+5.4=23.4萬元。

      (三)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支出

      1.關聯方企業之間的借款業務交易是按照獨立原則執行的,則其相互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據實稅前扣除。

      2.當借款企業的實際稅負低于或等于境內貸款關聯方的實際稅負時,借款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實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的比例為5∶1;其他企業的比例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當期必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稅前扣除。

      4.如果企業既從事金融業務,也從事非金融業務,則其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必須按這兩種業務情況合理分開計算,若不能合理分開,只能按照其他企業的比例(2∶1)限制計算出的利息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出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top
    制服丝袜中文字幕有码中出_国产尹人综合香蕉_国产精品亚韩精品无码a在线_18禁止午夜福利体验区
  • <xmp id="i0auy"><source id="i0auy"></source>
    <wbr id="i0auy"></wbr>
    <small id="i0auy"><div id="i0auy"></div></small>
    <dd id="i0auy"><option id="i0auy"></option></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