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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代理公司

    “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的常見涉稅風險

     作者: 日期:2022/9/19 點擊:1208

    “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項目雜,涉稅風險多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常用的會計科目,主要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項目比較繁雜。筆者在實務中發現,一些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具體項目的不同處理要求,從而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點一:資產損失確認證據不合規

      •案例•

      某公司為生產型企業,一項價值較高的生產經營設備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企業將設備剩余賬面價值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余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作為固定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扣除憑據為公司內部出具的核銷資料。企業留存的備查資料中,既沒有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也沒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等相關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應提供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賠償情況說明,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否則,相關損失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務中,一些納稅人由于對資產損失的扣除規定掌握得不全面,導致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合規,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轉出后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發生上述非正常損失,應把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一并轉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風險點二:混淆罰金和罰款相關概念

      •案例•

      某企業因經營不善,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多項罰款和賠償。其中包括被公安交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依照法院判決,支付職工的工傷賠款、死亡賠償款等。企業將繳付的罰款和賠款一并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分析•

      營業外支出核算的項目中,既包含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也包含不得扣除需要在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的項目,納稅人應逐項分析判斷。就罰款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納稅人判斷罰款或賠償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應以罰款部門是否屬于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來界定。如果是消防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證監會、銀保監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的罰款,一律不得稅前扣除。筆者認為,依照法院判決,支付職工的工傷賠款、死亡賠償款等民事賠付,不屬于上述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范圍,而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可以在稅前扣除。

      風險點三:滯納金性質分不清

      •案例•

      某企業因銀行貸款償還逾期而被加收罰息,同一納稅年度內,企業又因消防設施維護不到位,未按規定繳納消防罰款,被消防部門按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企業將繳納的這兩項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并視同稅收滯納金,進行了納稅調增處理。

      •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由此,不能稅前扣除的罰款所孳生的滯納金,應與罰款本金一樣,不得在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滯納金,應是被衛生監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消防安全等行政部門處以罰款,由于延遲繳納而加收的滯納金。對于銀行罰息、遲延付款、電費加息、違約經營等經營性處罰,因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筆者認為,其孳生的滯納金,應可以在稅前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2年09月16日 版次:07 作者:王海濤(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十堰市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稅務局)

    “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項目雜,涉稅風險多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常用的會計科目,主要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項目比較繁雜。筆者在實務中發現,一些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具體項目的不同處理要求,從而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點一:資產損失確認證據不合規

      •案例•

      某公司為生產型企業,一項價值較高的生產經營設備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企業將設備剩余賬面價值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余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作為固定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扣除憑據為公司內部出具的核銷資料。企業留存的備查資料中,既沒有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也沒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等相關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應提供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賠償情況說明,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否則,相關損失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務中,一些納稅人由于對資產損失的扣除規定掌握得不全面,導致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合規,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轉出后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發生上述非正常損失,應把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一并轉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風險點二:混淆罰金和罰款相關概念

      •案例•

      某企業因經營不善,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多項罰款和賠償。其中包括被公安交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依照法院判決,支付職工的工傷賠款、死亡賠償款等。企業將繳付的罰款和賠款一并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分析•

      營業外支出核算的項目中,既包含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也包含不得扣除需要在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的項目,納稅人應逐項分析判斷。就罰款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納稅人判斷罰款或賠償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應以罰款部門是否屬于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來界定。如果是消防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證監會、銀保監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的罰款,一律不得稅前扣除。筆者認為,依照法院判決,支付職工的工傷賠款、死亡賠償款等民事賠付,不屬于上述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范圍,而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可以在稅前扣除。

      風險點三:滯納金性質分不清

      •案例•

      某企業因銀行貸款償還逾期而被加收罰息,同一納稅年度內,企業又因消防設施維護不到位,未按規定繳納消防罰款,被消防部門按每日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企業將繳納的這兩項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并視同稅收滯納金,進行了納稅調增處理。

      •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由此,不能稅前扣除的罰款所孳生的滯納金,應與罰款本金一樣,不得在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在稅前扣除的滯納金,應是被衛生監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消防安全等行政部門處以罰款,由于延遲繳納而加收的滯納金。對于銀行罰息、遲延付款、電費加息、違約經營等經營性處罰,因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筆者認為,其孳生的滯納金,應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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