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有時比較長,大的項目一般要數年時間,工程合同簽署后,工程款項按進度分期結算。但有時在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各方面的情況可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會出現許多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最終結算款項與合同簽署的數目不同。印花稅法實施后,相關情況如何處理?
案例
我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已列明工程總價款。
如果我公司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按進度款分期申報繳納印花稅是否有問題?
分析
一、可否分期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二)項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且合同中已注明金額,應在合同書立時繳納印花稅,分期繳納印花稅不符合規定。
二、工程款項結算與合同發生變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合同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