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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代理公司

    差額征稅下房地產企業計稅基礎割裂問題

     作者: 日期:2022/9/5 點擊:967

    問題

      某房地產企業,向政府支付土地價款1090萬元,將土地開發后銷售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5450萬元,則此時,該企業增值稅口徑、會計口徑、企業所得稅口徑、土地增值稅口徑銷售額/收入為多少?

      均為5450÷1.09=5000?顯然是錯的

      1.增值稅銷售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增值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9%);

      故,此時增值稅銷售額=(5450-1090)÷1.09=4000

      2.會計口徑收入

      根據財會【2016】22號,規定企業差額征稅只調成本,不動收入,則企業銷售時及差額征稅分錄如下:

      銷售,借銀行存款  54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0

      結轉成本,略

      差額征稅,借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90,

      貸主營業務成本  90

      故,會計口徑收入=5450÷1.09=5000

      3.企業所得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無特殊規定的,按照會計原則處理。

      故,企業所得稅收入額==5450÷1.09=500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

      差額征稅時,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09

      故,土地增值稅收入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09】×0.09=5450-4000×9%=5090;

      土地增值稅收入額=5090

      總結

      增值稅銷售額≠會計銷售額=企業所得稅收入額≠土地增值稅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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