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企業因承擔著為集團內企業籌借資金、管理資金的職責,資金流水頻繁且數額較大。近日,該集團企業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金額與金稅系統中顯示已取得利息發票的金額相差較大,被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評估,要求該疑點進行自查。 利息支出是大多數企業在日常經營中都會涉及的事項,什么才是正確的稅務處理方式呢?下面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給大家進行歸納總結: 一、利息支出有哪些類型?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由于資金需求經常會需要借款,根據借款的對象不同,利息支出通常有下面幾種形式: (一)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其中又可區分為向關聯方和非關聯方借款兩種形式; (三)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簡單理解,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一個特殊情況,即因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需要取得發票嗎? (一)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營改增之后,銀行的貸款服務屬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稅目為“金融服務——貸款服務”。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劉寶柱副司長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熱點問題答疑》對“企業發生的利息是否要取得發票”這個問題進行了解讀: 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后,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二)向非金融機構(非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向非金融機構(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除了正常的借款要求外,企業與關聯方發生的借款利息還要符合債資比的要求。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四)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的規定,稅前扣除需同時滿足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這兩個基本條件。對于企業向個人偶爾發生的借款,且利息支出小于500元的,可適用“零星小額交易”,以內部憑證和收款收據等非發票類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大于500元的,都應要求個人去稅務局代開發票。 (五)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可參考北京稅局口徑,在《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發布)中明確:企業在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慮到中國結算轉給投資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記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中國結算獲取收息企業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實際情況,允許債券發行企業憑中國結算開具的收息憑證、向投資者兌付利息證明等證據資料稅前扣除。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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