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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代理公司

    企業贈予股權是否要交稅嗎?

     作者: 日期:2022/8/23 點擊:1081

     問:企業贈予股權是否要交稅嗎?

      解答:

      企業贈予股權要分為多種情況。

      企業贈予股權,主要涉及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企業贈予股權涉及到的增值稅和印花稅相對簡單,而企業所得稅則相對復雜。

      一、增值稅

      企業贈予股權,如果是非上市企業股權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則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印花稅

      企業贈予股權,對于印花稅也是同樣需要區分是否屬于上市公司股票。

      1.屬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按照“股權轉移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

      《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即企業贈予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應按照該股權的“市場價格確定”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屬于上市公司股票的

      屬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證券交易”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交易額的千分之一。

      《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即企業贈予上市公司股票的,應按照上述規定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贈予股權分為很多種情形,在不同的情形下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是不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屬于股權劃轉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三、關于股權、資產劃轉”規定: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二)屬于股權分置改革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作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所謂的“贈予”股權實際上是換的股票流通權利,也是一種資本性投資,應作為投資性支出計入股權投資成本(計稅基礎)。

      (三)屬于公益性股權捐贈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

      1.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2.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3.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4.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5.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股權贈予對象為企業員工的

      將企業擁有的股權贈予給企業員工的,屬于股權激勵或股權獎勵。

      《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艑蓹嗉钣媱潓嵭泻罅⒓纯梢孕袡嗟?,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茖蓹嗉钣媱潓嵭泻?,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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