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制造企業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問題】 某果汁飲料制造企業,2009年實現銷售收入為6000萬元,當期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200萬元。請問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能否全額扣除?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如果該企業為一般性制造企業,則其當年可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900萬元(6000萬元×15%),余下300萬元只能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以,貴企業是飲料制造企業,2009年可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更高限額為1800萬元(6000萬元×30%),則當期發生的12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