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有限合伙企業收到的對外投資分紅賬務如何處理?
解答:
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伙企業(包括有限合伙企業)對于“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會計核算,在賬務處理時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基于會計準則的規定
合伙企業會計核算目前并無專門的會計準則進行規定,實務中一般是以《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為準,同時結合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等。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通常情況下是計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合伙企業代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貸:銀行存款
由于國稅函[2001]84號規定,該“投資收益”不并入企業的收入,因此:
1.在收到的當期,先分后稅后,自然合伙人需要按規定申報“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2.自然合伙人在“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對該“投資收益”收入進行調減。
二、基于稅法的規定
由于合伙企業會計核算目前并無專門的會計準則進行規定,因此實務中也有人在進行會計核算時直接參照稅法的規定進行。
由于國稅函[2001]84號規定,該“投資收益”不并入企業的收入,因此有人在會計核算時就在收到的當時直接按照合伙協議的分配約定(比例)直接將該部分收益分配至各合伙人,會計核算也不確認為企業的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合伙企業代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付款-xx合伙人(或合伙人提款等)
貸:銀行存款
說明:
兩種會計核算方式,經常有人爭論孰是孰非。
作為實務工作者,能解決問題就好,爭論就留給理論研究大師們吧。
本人不對這兩種方式進行推薦,建議根據喜好選擇即可。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 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