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公司幫員工合理規劃個稅的普適性優惠政策有哪些?筆者以陜西為例,將相關普適性優惠政策總結概括如下,希望對那些看到市場機會和風險并且正在謀求財稅合規建設正在計劃給員工正常申報繳納個稅的企業有所幫助!
一、專項附加扣除
具體內容: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嬰幼兒照護費七大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注意事項:引導、輔助員工充分享受扣除政策
二、五險一“金”
具體內容: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注意事項:巧妙融合公司用人考核機制,通過繳納標準的高低調節個稅稅負
三、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具體內容: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十三條、《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注意事項:需與公司用人、留人政策相結合
四、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具體內容:1、《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span style="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255, 0, 0);">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2、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政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十三條、《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注意事項:需與公司用人、留人政策、用工風險相結合
五、年終獎
具體內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注意事項:科學利用稅負稅率臨界點、將工資薪金、年終獎合理拆分,享受最低稅負率繳納個稅。
六、通訊費補助
具體內容: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2、《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一、通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每人每月300元。納稅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在限額內的,按實際收入全額扣除;超過限額的,按限額300元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注意事項:根據實際經營特點,通過制度合理安排通訊費補貼,降低個稅應稅基數
七、用車補貼
具體內容:《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一、對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全額扣除。二、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公車補貼收入,暫按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據實扣除,超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時比照《陜西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扣除標準上限為: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業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650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
注意事項:根據企業實際經營特點,通過制度合理安排交通補貼補貼,降低個稅應稅基數
八、差旅費津貼
具體內容: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十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2、《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3、個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修訂)》第十條
注意事項:由于目前差旅費發放標準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處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企業能夠證明其自行應建立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三是納稅人按照所在單位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對于按照“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定額補助”處理的企業,建議如下:
1.建立完善差旅費制度標準
建議企業建立自己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制訂差旅費津貼標準的理由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制定的內容可以參考當地《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標準。
(1)自行制定標準
陜西省稅務局答復:如企業自己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差旅費的合理標準,可以照此確定。
(2)參照行政機關執行
同樣來自于浙江省稅務局上述答復:如沒有規章制度,可參照行政機關的標準。
九、誤餐補助
具體內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
注意事項:需結合公司經營特點合理制定特定適用情形以及報銷標準
十、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
具體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
注意事項:視公司經營情況而定
十一、福利費-職工生活補助費
具體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指免征個稅的福利費,具體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span style="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255, 0, 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注意事項:僅適用特定情形下生活困難補助性質
十二、勞動保護費
具體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納稅人提問形式作出了解答: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只是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納稅人提問形式作出了解答
注意事項:溫補貼、防暑降溫費、取暖費并非勞動保護費性質,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采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