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承租一處房產后對外轉租。第一次承租時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我公司繼續承租該房屋,每年續簽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賃期均為一年、承租的房屋地點及面積從未發生改變、租金每年上浮5%、其他合同約定事項均未改變。那么,2017年以后我公司將承租的房屋進行對外轉租,是否還能按照因為第一次取得承租房屋時間為營改增之前所以繼續適用簡易計稅并做相應的進項轉出?
分析: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取得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也包含租入的不動產。對于租入不動產取得時間,應按照租入合同約定的租期開始日計算。由于2017年1月1日后,該公司每年續簽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賃期均為一年。續簽房屋租賃合同,只要合同是當事人依法訂立的,新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就是一份新的權利義務約定。
因此,該公司對于2017年以后取得的租賃房產再出租,應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