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捐贈的增值稅抵扣。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接受捐贈的貨物符合規定的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對于接受捐贈的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同樣可以索取專票抵扣。
二、接受捐贈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般來說,對于企業接受捐贈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接受不動產捐贈的契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四、接受捐贈的印花稅處理。印花稅法列舉的應繳納印花稅的合同中,捐贈合同不在其中,所以捐贈合同一般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贈與合同中,如果涉及產權轉移如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應該就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但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是免稅的。
五、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捐贈有以貨幣性資產捐贈和非貨幣性資產捐贈。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該類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確定,包括存貨(如原材料、庫存商品等)、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1.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
貸:營業外收入
2.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和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銀行存款(接受捐贈發生的支出)
應交稅費(接受捐贈應交的稅費,如契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