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開票方丟失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如何處理?
答: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的規定,發票聯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行政處罰后,發票作廢或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發票重新開具給收款人。
02.受票方丟失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如何處理?
答: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7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的規定,付款人遺失發票聯的,可以憑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人索要新發票。開票人據此開具紅字發票,然后為其重新開具發票。
03.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該問題應如何解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鑒于車主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提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稅申報表),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提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登記表),消費者遺失機動車銷售發票時,可以采取補辦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式,
04.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重新補開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補辦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遺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從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統一銷售發票存根聯一份(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三)機動車銷售單位應當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05.出口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申報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買出口貨物和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手續。申報退(免)稅時,不得提供已計算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企業及其他單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聯復印件和賣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申報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丟失增值稅發票抵扣聯的企業及其他單位,可在增值稅發票認證一致后,憑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