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有符合工商部門要求的分公司名稱(分公司名稱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總公司名稱+地域+分公司;二是總公司名稱+第一分公司等);
2、要有獨立于總公司住所之外的分公司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最好是正規的寫字樓或者辦公樓);
3、在經營范圍方面,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可以超出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有總公司經營范圍之外的經營項目,需先進行總公司經營范圍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以上是對“在上海設立分公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這一問題的具體介紹。對于想要在天津設立分公司的企業來說,如對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
附:設立分公司所具備的好處
具體來說,這些好處主要包括:
(1)分公司比較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因而相對便于管理;
(2)設立分公司承擔的成本費用一般要比子公司節省,有利于為企業節約一定的資金;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更有利于資金流動;
(6)分公司由于不是法人主體,與總公司的經營范圍、管理都是屬于一個體系,所以可以享受總公司的優惠政策;
(7)新設分公司當年可不用繳納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減輕公司納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