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與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必經程序,只有完成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方可正式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手續。同時,需要關注的是,解散與清算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程序,萬不可將兩者混為一談。公司通常須先予以解散,然后方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才正式辦理注銷登記。
一家公司如果最終走向注銷,既可能是一種主動行為(如股東決議注銷),也可能是一種被動行為(如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無論如何,都必須先“解散”才可能去注銷。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條規定予以解散。
以上五種情形,便是法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已涵蓋實踐中所有公司解散的類型。如果將解散原因簡單分類,可分為(1)約定條件成就(2)股東決議解散(3)被動吊銷關閉(4)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是決議解散的一種特殊情形)
約定條件成就
關于約定條件成就,就是指公司章程事先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這種事由既可以是營業期限屆滿,也可以是其他事先確定的事由。當然,公司營業期限屆滿雖然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但該種解散事由“可逆”,即公司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新的股東會決議,從而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此外,隨著公司章程越來越受到股東們的重視,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設定解散事由,有助于化解公司僵局;通過公司章程的預先設定,可以對公司股東間因持股比例不科學而造成的僵局起到良好的解決作用。通過公司章程預先設定解散事由,值得每一位股東予以關注。
股東決議解散
股東決議解散是指公司股東形成有效的公司解散的股東(大)會決議,以決議方式對公司予以解散。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實踐中兩方股東意見不一,且要求解散的一方持股比例并未達到2/3以上,則無法通過該種方式解散公司。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就是雖然要求解散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經超過2/3以上,但由于部分股東不予配合,而無法形成相應的股東(大)會決議。在這種情形下,對于公司而言,最為重要的是如何正常的召集、召開相應的股東會;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通常須借助公證處)相關決議程序的合法合章,進而認定作出的決議有效,就滿足了“股東(大)會決議解散”這一法定解散原因。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一種極為常見的情形,很多人只關注到這通常是一種行政處罰,但并未關注到其與公司解散之間的關系。事實上,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一種法定的解散事由,且從實踐來看,是一種“不可逆”的解散事由。換句話說,一旦公司“被依法被吊銷”,其必須走向解散清算及注銷程序,而無法通過整改或股東決議方式“復生”。公司一旦被工商部門吊銷,法定“不可逆”解散事由即出現,公司股東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進而完成相關注銷手續司法強制解散。
關于司法強制解散,這是相較于股東決議解散的一種特殊方式。之所以謂之“特殊”,因為這是一種非常態的做法,是對司法有限介入公司經營的一種突破。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當公司表決機制出現失靈,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解散”公司。作為對自力解散的有效補充,強制解散是一種特例,是為化解公司僵局而生。出于公司經營的獨立性原則,以及司法有限介入的謙抑性原則,對于個別股東提起的強制解散之訴,司法實踐部門往往對之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