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標注冊跟營業執照是不同的,普通只注冊了營業執照,而沒有注冊商標,到時是會被別的公司注冊的。那么詳細商標注冊與營業執照有什么區別?
在《國度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處理商標與企業稱號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有明白的規則:為有效地執行《商標法》和企業稱號注銷管理的有關規則,實在維護商標專用權與企業的稱號權,維護公平競爭的次序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現就處理商標與企業稱號中的若干問題明白如下意見:
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稱號權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益,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稱號注銷管理法律、法規維護。
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稱號權的獲得,應當遵照《民法通則》和《反不合理競爭法》中的老實信譽的則,不得應用別人商標或者企業稱號的信譽停止不合理競爭。
三、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效勞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企業稱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運營特性、組織方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
四、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稱號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使別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效勞的來源產生混雜(包括混雜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合理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遏止。
五、前條所指混雜主要包括:
(一)將與別人企業稱號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惹起相關公眾對企業稱號一切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二)將與別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注銷為企業稱號中的字號,惹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稱號一切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六、處置商標與企業稱號的混雜,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維護在先合法權益人利益的準繩。
七、處置商標與企業稱號混雜的案件,應當契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與企業稱號產生混雜,損傷在先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注冊和企業稱號已注銷;
(三)自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稱號注銷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懇求(含已提出懇求但尚未處置的),但歹意注冊或者歹意注銷的不受此限。
八、商標的注冊人或者企業的稱號一切人以為本人的權益遭到損傷的,能夠書面方式向國度工商行政的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的管理局投訴,并附送其權益被損傷的相關證據資料。
九、商標與企業的稱號混雜的案件,發作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置;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度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置。
十、違背商標管理和企業稱號注銷管理有關規則運用商標或者企業的稱號產生混雜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