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代表處機構所需材料
1 、 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2 、 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3 、 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原件)
4 、 外國企業董事會(股東會)設立代表處的決議;
5 、 由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6 、 外國(地區)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權書和該人員的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臺灣人必須是臺胞證);
7 、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
8 、 駐在地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如果房東是外國人的,要辦理租賃備案證;
9 、 代表處辦公場地出租方出具的涉外指定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
10 、外國(地區)企業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委托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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