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買賣合同,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實務總結
1.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簽訂的合同,如該固定資產屬于動產且買方不屬于個人的,應按照買賣合同計征印花稅;
2.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簽訂的合同,如該固定資產屬于動產且買方屬于個人的,不征印花稅;
3.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簽訂的合同,如該固定資產屬于不動產,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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