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發出款項未結,企業未確認收入被作偷稅處罰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30日,L公司與G公司簽訂一份交通設施材料訂購合同,約定向其銷售交通設施一批,不含稅價216,360.00元,含稅加11.5%(即含稅價241,241.40元),先預付部分貨款,收到貨物后15天內結清所欠貨款。L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將貨物送達G公司,沒有發生退貨,后向其出具結算清單,G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此批貨款。
2021年9月17日,L公司與G公司簽訂兩份交通設施材料訂購合同,約定向其銷售交通設施一批和八角門架一套,不含稅價分別為141,120.00元、53,880.00元,含稅加11.5%(即含稅價分別為157,348.80元、60,076.20元),先預付部分貨款,分別在收到貨物后30天內、貨物出廠時結清所欠貨款。L公司分別于2021年9月28日和29日將貨物送達G公司,沒有發生退貨,后向其出具結算清單。G公司經辦人鄒平通過其儲蓄存款賬戶分別于2021年9月18日、9月27日、12月10日、12月11日向L公司股東何某的儲蓄存款賬戶轉賬20,000.00元、45,000.00元、100,000.00元、30,000.00元,合計195,0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張某的儲蓄存款賬戶轉賬20,000.00元。此兩批貨款尚未結清。
2021年9月16日L公司與Y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向其銷售四套門架,不含稅價為387,010.00元,含稅加11.5%(即含稅價為431,516.15元),Y公司先預付定金和部分貨款,在2021年9月24日前結清所欠貨款。L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將貨物送達Y公司,沒有發生退貨,后向其出具結算清單。Y公司通過現金方式支付定金100,000.00元,經辦人陳奕錦通過其儲蓄存款賬戶分別于9月17日、9月24日向L公司的股東何某的儲蓄存款賬戶轉賬110,000.00元、117,010.00元。此批貨款尚未結清。
上述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書)的相關經濟利益沒有在L公司當年的賬簿上列作收入,L公司通過個人儲蓄存款賬戶收取的款項及應收的余款沒有在當年的賬簿上有所反映,沒有按規定申報納稅。
稅務處罰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六條及附件《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45項的規定,L公司少繳稅款占2021年度應納稅款總額的比例大于10%。
處以偷稅金額0.6倍的罰款,合計65,747.45元。
要點解析:
1、企業所得收入確認時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L公司雖然部分貨款未結清但已同時具備上述條件,因此,應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2、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間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人義務發生時間”第(一)項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本案中,L公司與G公司、Y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款項的付款時間,并且貨物均已發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并在當期申報納稅。
針對納稅義務已發生,納稅人因貨款未結清而未確認收入涉及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問題,納稅人應結合具體銷售結算方式、銷售合同條款等信息來準確判定銷售收入確認時點,以免因收入時點確認不當產生涉稅風險。
3、個人賬戶收款隱匿收入的稅務風險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L公司通過個人賬戶收取貨款的方式隱藏公司收入少繳了稅款,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一旦被稅務機關等主管部門檢查,將面臨的很可能是法律的嚴懲,除了追繳少繳的稅款以外,還被處以滯納金及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面臨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版權說明
l來源:明稅 本文案例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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