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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 2022/10/13    點擊率: 686     文字大?。?nbsp;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22〕4號         2022-09-22

    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市級建設財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范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9月22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市級建設財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范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財務(投資)監理(以下簡稱“財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簡稱“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財務監理制。

      本辦法所稱的財務監理制,指市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等單位依法選擇專業化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務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提供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等專業服務。

      對市級建設財力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純設備購置項目等特殊項目,經報市財政局同意后,可不實行財務監理制。

      第三條 財務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原則,開展財務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實施財務監理制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等單位負責協助市財政局開展對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職責。

      項目單位負責配合財務監理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務監理提供有關的文件材料和現場辦公的必要條件,并有權向財務監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議和要求,參與對財務監理機構的考核。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按照各自職能,對財務監理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監理的內容和職責

      第五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自接受委托后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含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工作。

      第六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資金監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項目單位編制年度、月度資金用款計劃。

      (二)協助項目單位對建設資金進行??罟芾?,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三)審核各類費用的支出,確保各項開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建設資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審核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預留款、工程變更簽證等用款,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項目單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正確設置會計科目,建立健全項目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協助項目單位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等規定,根據批準的概算對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指導編制相關財務報表。

      (三)審定項目的總預算、中期預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預算,并及時出具書面審核報告。

      (四)核對項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資執行情況分析報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資分析報告。項目全部完成后,審查全部費用,審核項目總造價,對照項目實際造價與總概算進行分析,向項目單位提供總結算審核報告。

      (五)協助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物資采購、保管、領用開展管理及財務核算。

      (六)協助項目單位正確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配合做好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相關工作。

      第八條 財務監理機構在前期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審核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并出具相應的書面意見。

      (二)協助項目單位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預審,提出初步設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優化建議,特別是針對影響造價的主要因素做出具體分析、修正,并出具相應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第九條 財務監理機構在招標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參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對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二)參與合同談判,對合同中有關合同價、付款、變更、索賠等條款的合理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三)預判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如漲價、設計變更、不可預見費等內容,并出具相關書面意見。

      (四)參與有關工程項目的詢價與審核,并出具相關的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第十條 財務監理機構在施工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現場控制造價步驟與措施,并協助項目單位制定符合項目特點的造價控制實施細則。

      (二)協調配合與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進度控制)的工作,嚴格簽證制度。

      (三)參加工程例會和項目單位要求參加的其他工作會議,隨時掌握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實施造價控制的跟蹤管理。

      (四)審核施工單位上報并經工程監理單位認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并提供當月付款建議書,經項目單位認可后,作為支付當月進度款的依據。

      (五)收集工程施工的有關資料,了解施工過程情況,協助項目單位及時審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計算因此而產生的工程費用增減,并相應調整預算控制目標,避免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六)根據施工階段的每月工作量與付款,核定各項變更費用,會同項目單位辦理工程總結算。

      (七)及時預警項目單位可能發生的工程費用索賠問題,向項目單位提供專業評估意見、估算書及反索賠咨詢服務,以保證項目單位在合同上的利益。當有關合同方提出索賠時,為項目單位提供確認、反饋索賠等咨詢意見。

      (八)協助項目單位檢查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編制合同執行情況專題報告,提供整套合同、結(決)算報告及各項費用匯總表交項目單位歸檔。

      (九)審核施工圖預算,根據施工圖做好合同工程量的計算、審核工作,及時調整超出合同范圍或出現變化的工程量。

      (十)對項目需要采購或者核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等,及時根據合同及有關規定進行詢價或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十一)做好工程鋼材及預埋件計算、審核工作。

      (十二)做好對采購材料、設備合同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財務監理機構在竣工結算階段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時審查施工單位遞交的分部或整體工程價款結算,公正、合理地確定單項工程的造價,并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包括甲供料、設備價款、施工用水、用電的審核抵扣等)。

      (二)及時審核材料及設備采購合同、服務類合同的最終結算金額,并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財務監理機構應定期向項目單位提交書面報告,并抄送項目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審計局等。書面報告應當及時反映財務(投資)監理工作成果及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或需協調的問題,包括項目投資動態分析報告、超投資專題報告、財務監理工作年度小結報告、財務監理工作總結報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項而形成的各類書面報告。

      第三章 財務監理的準入和選擇

      第十三條 財務監理機構的主體可以是造價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由造價咨詢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聯合體。其中工程價款結算咨詢業務的承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務監理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從事工程概算、預(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且配備有取得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等專業人員。

      (二)近3年內未發生過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專業素質,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制度齊全完善。

      (三)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財務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第十五條 根據市級建設財力的投資方式,分下列3種情況,分別明確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主體:

      (一)市級建設財力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性投資公司或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項目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二)市級建設財力以投資補助方式投入的,區實施項目由各相關區財政部門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其他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三)市級建設財力以直接投資方式投入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3億元及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3億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和項目單位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第十六條 為保證財務監理機構產生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財務監理工作與財務監理機構業績考核的連貫性,財務監理機構的選擇按照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財務監理機構實行回避制度。如財務監理機構已參與項目的設計、招標代理、代建、工程監理等工作,或財務監理機構與承擔上述工作的單位存在控股、隸屬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財務監理機構應當回避,不得再承擔本項目的財務監理工作。

      第四章 財務監理的收費和標準

      第十八條 財務監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并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實行財務監理制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不再列支全過程造價控制費用。

      第十九條 財務監理合同中應當約定費用支付的方式、付款條件及考核保留金比例,考核保留金與財務監理工作質量掛鉤,視考核情況支付,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約定的義務作為向財務監理機構付款的條件。

      財務監理委托合同,原則上采取閉口式合同。項目實施后由于建設內容或規模等變化發生概算調整,導致財務監理服務對應概算批復金額變動的,可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財務監理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

      第五章 財務監理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務監理工作質量考核由項目委托主體采取年度考核與末次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每年定期對財務監理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考評,在項目完成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后進行末次考評。

      第二十二條 考核內容包括財務監理機構的工作態度、資料管理完整性、人員到位情況、“三算”審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資金財務監控準確性、投資控制情況、財務監理報告及時性和真實性、重大事項預警機制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財務監理合同中應明確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內容,并明確當財務監理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財務監理機構應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其他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財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關于《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一、背景情況

      市財政局于2001年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試行財務監理制,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建設開展全過程資金監控、財務管理和投資控制等工作,有助于合理控制項目建設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2010年,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監理制度規范,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并與市發展改革委的項目儲備庫管理辦法等共四個辦法,作為《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實施(滬府辦發〔2010〕41號)。2015年,市財政局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辦法》,并與市發展改革委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共四個辦法,作為《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實施(滬府辦發〔2015〕19號)。

      鑒于2015年制定實施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管理辦法》已到期失效,近期市財政局對該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進一步提高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內容

      (一)財務監理的工作職責

      主要包括:財務監理機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以及在項目實施各階段投資控制等工作職責。

      (二)財務監理的準入和選擇

      主要包括:財務監理機構應具備的準入條件、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不同投資方式對應的委托主體以及回避等方面內容。

      (三)財務監理的收費標準

      主要包括:財務監理費應實行總額控制、并列入項目建設成本,以及財務監理委托合同原則上采取閉口式合同等內容。

      (四)財務監理的考核監督

      主要包括:財務監理工作質量的考核主體、考核方式、考核內容以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內容。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加強內容表述的規范性。

      一是將原辦法中已過期的文件依據替換為近期出臺的上位文件;二是對照《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情況進行統一表述,保持配套文件銜接一致;三是進一步規范部分專業表述,如將“施工監理”修訂為“工程監理”,“擴初設計”修訂為“初步設計”等。

      (二)結合實際工作對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一是針對部分建設財力項目實施后由于建設內容或規模變化發生概算調整,導致財務監理對應概算批復金額變動的情況,從權利義務公平角度考慮,刪除了原辦法中“財務監理費用不得增加”的表述;二是根據財政部對政府采購公平競爭、規范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等新的工作要求,刪除了原辦法中對于財務監理機構規模、成立年限的準入條件,以及財務監理機構績效評價工作職責等內容;三是根據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管理分工的實際情況,刪除了原辦法中關于財務監理機構委托適用《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要求。

      (三)為減少爭議對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一是將財務監理機構回避制度中關聯關系的表述進一步具體化;二是明確了財務監理工作質量的考核主體;三是增加了財務監理機構對最高投標限價的審核職責等。

      (四)完善文件體例

      分別將原辦法第8條分拆為4個獨立條目、第11條分拆為2個獨立條目,在體例上更加符合《上海市財政局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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