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擴大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并同時對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公告發文的背景
28號公告是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
其中,高企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
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75%如何實現加計扣除至100%的銜接
28號公告有效期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明年政策可能會延續),對于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加計扣除需要說明的是:
在2022年年初到2022年9月30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比例的企業為非制造業企業(不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該類型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享受加計扣除,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因此,現行適用研發費用75%加計扣除的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會出現兩種情況:
?、兕A繳申報按75%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100%加計扣除。
?、谶x擇匯算清繳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以上是就28號公告本身就能夠得出的結論。以下為筆者以及筆者朋友對該公告提出的疑問,筆者做出了解答。
提問一、高企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100%是否只能在四季度享受呢
援引財稅〔2015〕119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制造業的高企(煙草制造業除外)、通過直接確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高企,開展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其實并不需要按照28號公告在四季度享受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更不需要分段才能享受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
制造業高企(煙草制造業除外)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即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作為制造業,制造業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作為能否加計扣除的判斷依據。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可以通過直接確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從2022年初就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部分享受加計扣除100%稅收優惠。以上類型的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2022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100%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提問二、高新技術企業新購器具、設備100%加計扣除是否就研發活動才能100%加計扣除
目前,稅前加計扣除100%的,主要指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對于新購儀器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的規定,出現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新購進單位價值超過500萬設備、儀器用于研究開發活動,可以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2號公告適用對象為中小微企業,有些體量大的企業,尤其是規模大的高企購進單位價值單位價值超過500萬以上的某些儀器設備并不能夠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
28號聯合公告的頒布解決了這個問題,使得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新購進器具、設備,不分最低折舊年限,不論是否用于研發活動,不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500萬,均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從而實現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的無縫銜接。
比如,2022年10月20日,某高企業新購入單位價值550萬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5年,購入即投入使用,假設費用化處理),這個設備價值550萬可在2022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并在稅前扣除基礎上100%加計扣除。
提問三、高新技術企業可否兩次加計扣除
所稱兩次加計扣除指的是,高企新購入器具設備用于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就稅前扣除部分加計扣除,以及高企新購設備一次性稅前全額扣除并加計扣除,能否實現兩次加計扣除的問題。
筆者認為:新購入器具設備本質是計入固定資產,通過使用過程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這個過程通俗說就是固定資產折舊。因此,這部分的折舊原理是一樣的:折舊選擇作研發費用必然不會選擇計入生產經營費用;選擇計入生產經營費用,亦不會列入研發費用。選擇作為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的,該活動需要符合研發活動的界定,并且要符合財稅〔2015〕119號等文的要求。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對此可以視情況選擇適用,但兩個政策不能同時適用。
提問四、高企未能通過重新認定,是否還能按28號公告享受新購器具設備政策的稅收優惠
28公告規定,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科技型中心企業亦適用)。
這里需要提一下,高企證書有效期和稅收優惠享受期間并不一致。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比如,某公司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該公司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這家企業在2022年10月11月新購入550萬元設備。假如,2022年該企業未能通過高企重新認定,問能否按28號公告規定就新購器具設備稅前一次性扣除部分100%加計扣除呢?
一般來說,各地的高企認定報備的公告最晚會于參加評審的年底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公示,而參評企業在此之前得知能否備案的結果會更早。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就予以備案。因此,企業參加2022年高企重新認定,如果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以前沒有通過重新認定,年度匯算清繳自然不能享受28號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如果通過了,那么年度匯算清繳還能按要求一次性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
來源:雁言稅語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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