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9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1.《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
2.《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9月8日
關于《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 年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
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嚴格以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編制本目錄。
一、本目錄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錄旨在規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將本目錄以外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在本目錄所列范圍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圍,不受本目錄限制。
三、本目錄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11 類,包括登記注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有關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和市場主體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有關機關根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情況,對行賄人作出行政處罰和資格資質限制等處理,擬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范圍的,應當征求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四、地方性法規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有特殊規定的,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可在本目錄基礎上,編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遵照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相關目錄或條目歸集公共信用信息。要嚴格遵守關于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嚴禁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六、本目錄原則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的更新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七、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于《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 年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嚴格以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編制本清單。
一、本清單所稱的失信懲戒,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依規運用司法、行政、市場等手段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活動。
二、本清單旨在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
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超出本清單所列范圍采取對相關主體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開展失信懲戒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包括三類,共 14 項:一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的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場或行業準入、限制任職、限制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升學復學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實施的相關管理措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實施的措施,包括納入市場化征信或評級報告、從嚴審慎授信等。
四、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部門,應嚴格規范名單認定標準、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
五、除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殊規定的,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可會同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地方性法規編制僅適用于本地區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六、本清單原則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的更新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七、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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