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寧康公司與遠航公司簽訂企業入駐服務協議,雙方約定,寧康公司向遠航公司提供企業入駐服務,而遠航公司使用寧康公司地址進行工商注冊,服務期限為一年,年服務費3500元,合同期滿后,如繼續使用該地址,遠航公司應當至少提前30天續交下一年的服務費。一年后,雙方合同終止,遠航公司仍繼續占用寧康公司提供的地址,注冊地址至今未遷出,且未支付相應費用。寧康公司認為對方違約,將遠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5年占用地址服務費共17500元。法院審理判決支持了寧康公司。
法律提示
根據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中的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之一,需要有特定的住所地才能辦理工商登記。
案件審理時,遠航公司辯稱,涉案注冊地址僅為虛擬地址,最多只同意支付5000元,服務期限只有一年,寧康公司服務費收費標準約定過高。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遠航公司一直占用涉案注冊地址,但未支付相應費用,構成違約。遠航公司辯稱收費標準過高,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中,寧康公司負責提供虛擬地址以注冊公司,是營商實務中確定注冊地址的常見方式。所謂虛擬地址就是指可以用來注冊,但是并非實際辦公的,適合資金短缺又需求迫切的初創企業。該種方式在工商、報稅、應訴等方面可能存在隱患因素,若被相關部門評定為經營異常、地址異常,則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在實踐中,最為穩定可靠的注冊地址是傳統的以租賃房屋的實際經營地作為住所地,但這類注冊方法仍存在若干風險糾紛點。如租賃期屆滿后,承租公司可能會拒絕遷出公司注冊地址,更有甚者因為經營不善跑路失聯。變更公司注冊地址是需要公司自行辦理的行政事項,在承租公司不予配合時,出租人缺乏有效的干預渠道和救濟途徑。雖“一址多照”的改革措施已在多地推進,但各地仍有政策差異,房屋再次出租,若下一家公司無法使用該地址進行工商注冊,可能會影響出租人的收益。
明確合同約定,防風險于未然。雙方主體可在租賃或服務合同中約定注冊地址事宜,一方面需明確租賃或服務合同到期后,公司注冊地址遷出或注銷時間;另一方面需明確,如義務方未按合同履行所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以便在爭議發生后維護自己的權益。若出現注冊地址使用公司跑路失聯等情況,出租人或服務人提供者可以到公司注冊地工商管理部門了解最新的注冊地址遷出政策或進行投訴,以確保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