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別“合同履約成本”?
前言
2017年國家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簡稱新收入準則,并要求企業在2018年1月1號開始實行。
之所以做了比較大幅度的修改原因,主要還是經濟業務形態在最近十年的模式變動較大,現有的收入準則已很難滿足核算需求,導致實務中的問題沒法得到很好的解決,也是一直爭議不斷。
不停的修修補補也不是長久之計,索性推倒重來,重構底層邏輯,夯實基礎,以一套框架來解釋所有場景,以不變應萬變。所以也不得不引入了很多抽象的概念,也加大了學習的難度。
今天島主給各位同學講解下合同履約成本。
定義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六條
解析:
這個定義看不出太多東西,得通過最后的案例講解才能明白。
概括來說:
1、合同履約成本是資產類科目。
它首先是成本類科目,用來歸集履約過程中發生的成本,但在報表上,在“存貨”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進而是資產類科目。存貨成本通過“生產成本,開發成本”等科目核算,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我們通過“在建工程”來核算,無形資產成本通過"研發支出"來核算,那么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我們通過合同履約成本科目來核算,是未確認收入前成本的過渡科目,最終是要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類比成“在建工程”就比較好理解。
2、由直接相關的料工費組成,就像產品成本構成原理一樣。僅與該合同直接相關,由客戶承擔并未來會收回成本。也就是具備專屬性。
3、這句話就比較抽象。舉例來說,我們賣給客戶一套管理軟件,但需要給客戶提供實施咨詢以及測試服務,這是這項銷售行為必不可少的部分,該服務與該合同直接相關,且增加了未來履行履約資源的義務。
4、是資產,未來就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這里的收回說的是連本帶利收回,當然站在現在看,只是預期嘍。
這里注意串聯下滿足某一時段內履行條件的履約義務中,“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這個知識點。
記憶小貼士:專屬性、可收回
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合同履約成本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例外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一)管理費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三)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四)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七條
解析:
成本和費用一直是會計上的區分重點。
這里也一一解釋:
1、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非客戶承擔的,或者其他重復性發生的費用,非某活動發生所專屬成本,自然入管理費用。這跟其他的準則成本費用確認原則是一致的。
2、這些支出雖為履行合同發生,但非正常消耗,無助于使履約達到目前場所或狀態,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說明未來也無法通過履約義務來收回,不滿足上面寫的定義
3、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這個可以類比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當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后,停止資本化。這筆借款是為這個資產構建所籌集的,后續的利息支出是“相關的支出”,得費用化。所以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不再與該合同履行直接相關,計入當期損益。
4、兜底,謹慎性原則的體現。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為乙公司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務,合同期限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務之前,甲公司設計并搭建了一個信息技術平臺供其內部使用,該信息技術平臺由相關的硬件和軟件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設計方案,將該信息技術平臺與乙公司現有的信息系統對接,并進行相關測試。該平臺并不會轉讓給乙公司,但是,將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務。甲公司為該平臺的設計、購買硬件和軟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測試發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專門指派兩名員工,負責向乙公司提供服務。
解析:
這是收入準則應用指南里的一個例子。里面是怎么解釋的:
“本例中,甲公司為履行合同發生的上述成本中,購買硬件和軟件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設計服務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測試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規范范圍,但是這些成本與履行該合同直接相關,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即提供管理服務)的資源,如果甲公司預期該成本可通過未來提供服務收取的對價收回,則甲公司應當將這些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甲公司向兩名負責該項目的員工支付的工資費用,雖然與向乙公司提供服務有關,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因此,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解釋上是有點坑人,在解釋設計服務成本和測試成本為什么屬于合同履約成本的時候,說是“增加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在解釋為何工資費用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的時候,說是“并未增加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用結果來解釋結果,會計準則委員會委員們還是挺有一套的。
這里的工資費用為何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
為何不增加企業未來履約義務資源?
不嚴謹的解釋,我覺得可以這么理解,這兩名人員做不做這個項目,你公司都得給他發工資,屬于“非相關成本”,就像產品成本里面,你行政管理人員工資是入管理費用,不是入產品成本的。這不滿足我上面所說的“專屬性”。
專業點的解釋,那就是“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未來不會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入,沒有形成資產”(這是陳版本的解釋,我是服的)
攤銷和減值比較簡單,就不逐句講解了。
合同取得成本,我們有空再聊。
來源:桃花源筆記 作者:桃花島島主 2022.06.21
2020年1月的解答——
問:什么是合同履約成本?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定,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企業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預期取得的合同應當是企業能夠明確識別的合同。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給直接為客戶提供所承諾服務的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直接材料(例如,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等)、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例如,組織和管理相關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給分包商的成本、機械使用費、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等)。
?。?)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一是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三是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四是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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