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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母公司簽訂了廣告費分攤協議,是否也有扣除限額?

    作者:     日期: 2022/8/12    點擊率: 998     文字大?。?nbsp;     

    老板:小陳,咱們公司已經虧損了,怎么還要繳稅啊?

      小陳:老板,咱們去年廣告費支出不少,但是稅法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有限額規定,納稅調整后我們就需要繳稅了。

      老板:我們跟母公司簽訂了廣告費分攤協議,也有扣除限額嗎?

      小陳:是啊!我去給您找找具體政策規定。

      本期案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如何扣除?

      第一步、癥狀分析

      制藥企業甲和藥品銷售企業乙均為居民企業,乙企業為甲企業的子公司,雙方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約定甲企業實際發生的廣告費的40%由乙企業分攤負擔。2020年,甲企業的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實際發生廣告費1500萬元;乙企業的銷售收入為300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宣傳費500萬元。乙企業申報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50萬元。

      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乙企業當年業務宣傳費限額為3000×15%=450(萬元);

      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500萬元大于扣除限額,按照限額扣除了450萬元;

      乙企業對甲企業的廣告費分攤扣除了1500×40%=600(萬元)。

      乙企業在計算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合計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50萬元。

      病因確定:乙企業對甲企業的廣告費進行分攤扣除時,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

      第二步、診斷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的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實際稅前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時,應將實際發生額與扣除限額比較,熟低扣除。關聯方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而不是實際發生額,且分攤方與被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被分攤方按規定計算的限額。

      甲企業是醫藥制造企業,甲企業2020年的廣告費扣除限額1200萬元(4000×30%),按照協議甲企業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的廣告費720萬元(1200×60%);

      乙企業2020年的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450萬元(3000×15%),按照協議乙企業可以分攤扣除甲企業廣告費480萬元(1200×40%),乙企業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930萬元(450+480)。

      最終結論:

      乙企業202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可扣除93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而不是1050萬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120萬元。

      第三步、處方建議

      當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加大廣告宣傳日漸成為企業提高知名度和競爭力的重要手段。與此同時,企業應當明確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span style="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255, 0, 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的相關規定對于關聯企業、特別是關聯企業較多的大型企業集團有重大利好。

      特別指出,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接受歸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方法出現錯誤,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以企業在準確把好“政策脈”的同時,注意控住“風險關”,避免涉稅風險。此外,提示納稅人還要關注以下兩點: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在籌辦期的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可以全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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