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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討債務虛開發票,按非法出售追究

    作者:     日期: 2022/8/11    點擊率: 1217     文字大?。?nbsp;     

    實務中存在一些情形,當事人是為了追討債務,可能債務人也在追討債務,但債務人需要發票給對方再能追討,或者說可能由于未開具發票而討不到款項,然后就演變成了“代開”發票的情況。這個案件有趣的是居然有事因為債務未結清而引發,說明了一點,虛開發票的爆發點在哪里是沒有規律的,或許一個偶然的事件就引爆了,因此需要規避為好。

    劉兵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2)京0119刑初3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兵,男,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現住北京市延慶區。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碩,北京李自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延檢刑訴〔202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兵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雪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兵及其辯護人李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劉兵經王某介紹,為巫剛(另案處理)開具購買方為“深圳市××公司”的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價稅合計人民幣20.5萬元,用于巫剛幫其朋友張某從深圳市××公司結算工程款。為此劉兵收取9%的“好處費”即人民幣18 450元,變相出售其從國家稅務部門領購的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百泉派出所在處理一起債務糾紛時,發現劉兵、巫剛(另案處理)涉嫌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線索,后由延慶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將劉兵、巫剛(另案處理)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劉兵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十萬元以上,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應予立案追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兵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兵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

      被告人劉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劉兵的辯護人李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其主要辯護意見為:一、被告人劉兵無犯罪前科,系初次犯罪;二、被告人劉兵案發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三、被告人劉兵系因與王某存在債務關系,為索要債務才以虛假方式向巫剛出售增值稅發票,其主觀惡性較小;四、被告人劉兵已足額繳納稅務機關的罰款,犯罪結果危害較輕;五、被告人劉兵自愿認罪認罰。綜上,希望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劉兵經王某介紹,為巫剛(另案處理)開具購買方為“深圳市××公司”的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價稅合計人民幣20.5萬元,用于巫剛幫其朋友張某從深圳市××公司結算工程款。為此劉兵收取9%的“好處費”即人民幣18 450元,變相出售其從國家稅務部門領購的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百泉派出所在處理一起債務糾紛時,發現劉兵、巫剛(另案處理)涉嫌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線索,后延慶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將劉兵、巫剛(另案處理)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兵的供述和辯解,另案被告人巫剛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張某的證言,劉兵與王某、巫剛的微信聊天記錄,高某、劉兵及北京××公司的銀行交易明細,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延慶區稅務局公檢法查詢信息告知書,深圳市××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工作說明,凍結北京××公司名下北京農商銀行賬戶、凍結劉兵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的手續,扣押劉兵手機一部、劉兵保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4張的手續,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關于對犯罪嫌疑人劉兵進行社會調查情況的相關說明兩份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兵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兵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兵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兵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劉兵的辯護人李碩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已采納;辯護人李碩提出劉兵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李碩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劉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兵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凍結的劉兵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中的人民幣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在案凍結的北京××公司名下北京農商銀行賬戶,予以解除凍結。

      四、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劉兵。

      五、隨案移送的發票號碼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作為證物留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全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張傳生

    書記員 鄭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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