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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財稅[2011]31號 上海市財政局

    作者:     日期: 2022/8/8    點擊率: 949     文字大?。?nbsp;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滬財稅[2011]31號           2011-3-25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市稅務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3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稅征管職能劃轉至各級地稅部門,財政部門不再負責契稅的征管工作。為保證劃轉工作的平穩銜接、有序不亂,現制定《關于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實施方案》,請遵照執行。

      契稅征管職能的劃轉,是市政府為加強地方稅收征管做出的重要決定,是進一步理順稅收管理體制,統一稅收管理職能的需要。各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為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移交工作順利進行。市、區(縣)兩級財政、地稅部門應成立相應的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小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組織協調職能劃轉工作,妥善處理職能劃轉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職能劃轉工作的有關規定,平穩有序地開展劃轉工作;對契稅職能劃轉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做好應急預案,及時予以研究和處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于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保證劃轉工作的平穩有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契稅征管職能劃轉有關實施方案明確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通力合作,確保職能劃轉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

      二、基本原則

      按照“職能一次劃轉,征管逐步銜接,人員平穩過渡”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保證移交工作平穩銜接、有序不亂。

      三、工作內容

      (一)劃轉時間及方式

      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稅征管職能由財政部門劃轉至地稅部門。

      為確保契稅征管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在職能劃轉后設置9個月的“交接過渡期”(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財政、地稅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契稅征管的銜接工作。

      (二)人員安排

      職能劃轉后,原財政部門從事契稅征管的行政在編人員(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在編人員不劃轉,地稅部門盡快安排人員接手征管工作。上述財政契稅征管人員在“交接過渡期”內,要繼續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工作。

      財政部門原聘用從事契稅征管的人員,在“交接過渡期”內繼續履行合同,并由地稅部門使用,有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按原標準支付。“交接過渡期”結束后,對于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聘用人員,由財政部門、地稅部門和受聘方三方協商,按有關規定妥善解決。

      (三)系統操作

      地稅部門使用稅務征管系統進行契稅征管業務操作,并盡快將原財政契稅征收系統內歷史數據導入稅務征管系統;在歷史數據尚未全部導入前,地稅部門可通過財政契稅征管系統“數據查詢”功能查詢數據。

      財政部門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契稅征管歷史數據備份工作,原財政契稅征收系統“數據查詢”功能保留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征收及退稅銜接

      財政部門已受理契稅征管事項,要抓緊在職能劃轉前辦結完畢;尚未辦結的契稅征收及退稅事宜,在職能劃轉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財政部門已開具契稅繳款書的納稅申報事項,如因各種原因需要重新開具的,由地稅部門負責重新受理申報,但財政部門應將相關申報資料轉交地稅部門,避免納稅人重復提供資料。

      2.財政部門已受理但未辦結的減免稅或退稅事項,以及尚未追償到的欠稅,統一造冊隨同征管資料一并移交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繼續辦理或追償。

      (五)票據使用

      地稅部門征收契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及相關票據。

      財政部門已領用但未使用的契稅類票據,應在2011年6月30日前按照《上海市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繳銷。

      (六)檔案及印章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將契稅征收臺賬、收入統計報表、契稅繳款書留存單等征收檔案及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并與地稅部門協商建立檔案查閱制度;對職能劃轉后地稅部門受理的各類契稅征收資料,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管理。

      財政部門要及時清理涉及契稅征管的印章,并按相關規定銷毀。

      (七)房地產計稅價格核定工作銜接

      職能劃轉后,原由財政部門聘用協助核定契稅計稅價格的房地產評估公司,應與財政部門、地稅部門三方簽訂補充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由地稅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續聘。

      (八)財產處置

      職能劃轉后,為保障數據資料正常運行,對區縣財政部門用于契稅征管的相關終端設備,原則上在“交接過渡期”內由地稅部門繼續使用;其他辦公設備的移交使用,由區縣財政、地稅部門協商后按有關規定處置。

      (九)其他法律事務

      財政、地稅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契稅類政策等有關文件,除征收主體發生調整外,其他內容繼續有效;財政、地稅部門要加強協調,保持契稅政策執行的連貫性。

      財政、地稅部門要做好信訪、復議等事項的工作銜接。對于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契稅信訪、復議等事項要抓緊處理,爭取在職能劃轉前處理完畢。職能劃轉后發生的上述事項,由地稅部門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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