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更多優質企業到當地投資,不少地方政府會出臺一系列招商引資政策,其中“稅收返還”是一種常見的手段。其實“稅收返還”是一個不規范的常用說法,準確來說,是地方政府基于企業繳納的稅款中留存在地方政府的部分,給予的財政獎勵或補貼。
然而實踐中,企業與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后,地方政府承諾“稅收返還”能否得到實際執行是企業不得不面臨的風險。如雙方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對簿公堂無法避免。
此類糾紛企業通常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而地方政府多以《稅收征管法》第3條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以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為由抗辯,主張“稅收返還”條款無效。
“稅收返還”條款效力如何?
雙方各執一詞,那么法院如何認定稅收返還條款的效力呢?在【(2017)最高法行申7679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及營業稅、所得稅地方留成在訊馳公司交納后予以返還問題,上述費用屬于地方政府財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權,在此基礎上訂立的合同條款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應為有效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認為:“再審申請人安丘市政府主張行政協議無效,實際上是要通過行使行政優益權單方解除行政協議。但是,行政優益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調整,行政機關不得行使行政優益權單方變更、解除合同。”
“政府在地方建設開發和招商引資領域的優惠政策應有持續性和連貫性,以便為民營企業營造優良的營商環境,切實保護行政協議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及其他合法權益。”
無獨有偶,在【(2020)最高法行再1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從投資協議訂立的目的來看,全椒縣政府承諾在5年內對建材大市場繳納的經營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還,用于支持大市場建設,實質是用地方財政資金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發展地方經濟,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雙方應按照約定誠信履行。”
可見,稅收返還條款具有合法性效力。
企業應注意問題
雖然合法性是被肯定的,但我們仍建議企業在面對此類稅收返還條款時應理性看待,充分評估。
首先,要考慮程序合法性,根據《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第四條規定,也就是地方政府給出的稅收優惠政策應有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或經過國務院的批準;
其次,考慮內容的合法性,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擬與地方政府談簽投資協議或對賭協議的企業,應謹慎為之;
最后,考慮操作的落地性,充分評估實際經營后企業能否達到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不能把投資效益全部寄托在“看起來很美”的稅收返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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