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隨時由資金的增減而增減。我們一般不說公司注冊資金要不要實繳,而是說公司注冊資本要不要實繳,即注冊資本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
《公司法》修改后,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在公司登記注冊時股東可以不實際繳付或只實際繳付部分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即,目前在我國,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公司注冊資本不需要實繳。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