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出資期限及最低認繳限額的限制,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
以上信息簡化成一句話,貌似就是關于注冊資本工商“什么都不管”。但是說不定心有多大,坑就會有多大。
坑一:注冊資本能寫多大寫多大,先把自己寫成“億萬富翁”再說
雖然《公司法》以及工商登記不再對實繳資本的環節進行管理,但是除非你是真正的土豪,注冊資本還真的不是你想寫就隨便寫。
首先,這事還是人會管的。比如公司的投資人,再比如未來走向資本市場過程中的監管機構,都會有可能要求認繳資本實際到位。當然,如果到時發現實際到位無法達成,可以采用減資的方法降低注冊資本。但這個過程費時費力,會嚴重影響融資及走入資本市場進程。
再者,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承諾。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
坑二:注冊資本中設置不切實際價值的非貨幣資產出資
有的創業者,在注冊資本中用非貨幣資產出資,覺得在不實際掏錢的情況下,就占有股份挺合適。
但實際上,從稅法角度看,個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分解動作是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見財稅〔2015〕41號文件)。況且,即使稅交了出資完成了,這些非貨幣資產入賬后就變成了公司資產,正常的話需要分期折舊攤銷,變成了公司的成本費用,直接了增加了公司會計報表盈利的負擔。
那關于公司的注冊資本,正確的姿勢應該是什么呢?
第一,注冊資本登記時切記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如果一時頭腦發熱已經寫的很大,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那就需要盡快減資。
第二,在公司章程中盡可能約定,采用貨幣資金的出資方式。公司設立后注冊資本沒有完全到位前,注意任何一筆股東個人資金進入公司都一定要在匯款時注明“某某投資”。